文号:鄂地税发[2005]172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7/1/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