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9]1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23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