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8]19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9/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