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改制中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函[2008]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4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法人体制调整协调地方税务纳
文号:鄂地税函[2008]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4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法人体制调整协调地方税务纳税有关事项的请示》(中电信鄂〔2008〕65号文)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这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改革的特殊性以及经营的连续性,且与其他吸收合并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决定将你公司税务登记注销日定为2月1日,所涉及的地方税收清算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未缴清的税款由你公司承担补缴,地方税收清算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注销日(不含注销日)之后发生的纳税义务由新设立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
 
    二、你公司各市、州、县分公司按变更税务登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此次吸收合并过程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实行免征。
 
    四、同意你公司现有发票延期使用至2008年5月底,未用完的要及时上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销。新的冠名发票的印制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