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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文号:无 发文日期:2005-1-11 各地(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区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号:无                              发文日期:2005-1-11

各地(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国家及我区取消的收费项目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地(市)、各部门收到文件后要立即进行传达,严格按文件要求取消收费项目。同时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核销手续。

二、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不得冠以其他名义变相收费。

三、各地(市)、各部门请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的情况、涉及金额情况等报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四、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详见附件一;我区取消的收费项目详见附件二。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附件2:西藏自治区取消的收费项目(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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