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发[2008]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2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
文号:鄂地税发[2008]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2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挂靠车辆在运营地购买“交强险”时已足额缴纳车船税,但车籍所在地仍对该车重复征收车船税,给车船税的征管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税征收行为,理顺全省车船税征管秩序,省局现将车船税有关征收事项明确如下:
 
    办理交强险销售业务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对于挂靠机动车辆在运营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已足额缴纳车船税的,该车车籍所地在税务机关或车船税代征机构不得重复征税。已经发生重复征收的,当以该机动车首次缴税记录为准,再次征收的车船税一律予以退还。对于挂靠车辆不能出示已缴纳车船税有效凭证的,则该车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车船税代征机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