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7]2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1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征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