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7]1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1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