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6]1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