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赣地税函[2008]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8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