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赣市地税函[2009]1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是指市外到我市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
二、在我市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施工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三、各县(市、区)局应严格按照省局赣地税发〔2009〕27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认定工作,对依据文件规定应在我市缴纳并已实际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其应缴(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查实征收。
四、对于审核符合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应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收入的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五、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收入分配情况确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