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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文号:赣市地税函[2009]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9定南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定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
文号:赣市地税函[2009]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9
 
定南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定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定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有关规定,对自然人股东魏建中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为其取得五矿稀土(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日,主管地税机关为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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