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开发房地产相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文号:饶地税函[2009]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16婺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然人开发房地产相关税收问题
文号:饶地税函[2009]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16
 
 
婺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然人开发房地产相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婺地税字〔2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自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房屋后发生转让的,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屋,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凭纳税人提供的由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为其办理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