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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文号:赣地税函[2005]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1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从2003年开始,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
文号:赣地税函[2005]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从2003年开始,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资金往来通过上级拨入科目进行核算,但在年终做年度报表时,设区市电信分公司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规定,将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全部反映在资本公积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全省电信部门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是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的往来款项,年终做年度报表时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免缴印花税。
 
  二、省电信公司与各设区市电信分公司年终实现的收支结余转到“利润分配”科目及外界捐赠的资金列入“捐赠科目”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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