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九地税发[2008]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
依照《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和江西保监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赣保监产发[2008]10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文件精神,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机动车辆交强险承保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自4月1日以来在市地税局和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对上级文件精神理解不透、执行不力,代收代缴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还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为了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行动
根据《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是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因此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严重后果,从严肃国家税法、防止税收流失、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履行好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义务。经市行协与市地税局领导多次协调,并报告江西保监局,决定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实行“一刀切”的办法,各财产保险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起所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一律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漏收或拒收。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履行代收代缴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主动与税务机关和市行协反映,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协调沟通,妥善解决。为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市地税局将继续加强宣传动员、完善软件配置等基础工作。
(一)由市地税局委托市国税部门代征新车车船税的计收时限为应纳税的月份至本年度终了,凡不满一周年的,应按当年实际月份数计征税额。
(二)少数新车在挂牌前已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并缴纳了车船税的,地税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使车主能顺利登记挂牌,确保不重复交税。
(三)少数财产保险公司在县、区还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由市级中支公司签发的交强险保单,按属地关系,代收的车船税市级中支公司上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因此,市地税局应做好内部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不再要求车主在属地纳税。
(四)除委托市国税部门代征新车车船税和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外,不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车船税。
(五)各市级财产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自2008年8月18日起,务必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地税部门于9月初将对各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进行检查,如还发现未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依法对应收未收的车船税处以50%至三倍的罚款,市行协将在业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江西保监局。
(六)涉及到各县(市、区)地税局的协调,由市地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负责,联系电话:8582969,联系人:周阳;涉及到其他业务咨询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咨询电话:8587519,联系人:许礼旺,浔阳区地税局咨询电话:8578225,联系人: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