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财税[2005]9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9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22号)实行以来,对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二、关于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起征点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仍维持为月营业额1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维持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