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财税[2005]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5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文转发给你们,地方教育附加比照该文规定,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