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函[2009]2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2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开发产品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9]15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2008年底前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印发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2009年1月起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复。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