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财税[2009]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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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