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10]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92号)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