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7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市调整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采用定期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者个人可以按下述方法计算核定股息、红利所得,并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不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者个人按下述方法核定股息、红利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所投资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1-25%)×投资者个人所占股权比例×调整系数
2、对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者个人按下述方法核定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所投资企业收入总额-承包、承租收入额)×应税所得率×(1-25%)×投资者个人所占股权比例×调整系数
3.上述调整系数下限为40%。
二、对不能如实反映税后利润分配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所占股权比例计算的销售收入预征不低于1%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做好具体的核定工作。
四、本公告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第二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