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10]1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5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完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局应抓紧将所需数量(掌握一年的使用量)向省局(票装局)报告;其他有关事项待省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