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外户籍个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文号:厦地税函[2010]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现对福建省外户籍个人转让
文号:厦地税函[2010]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现对福建省外户籍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请贵单位在受理二手房交易相关资料时,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附件),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函告。 
 
  附件:《书面声明格式》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