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10]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8
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申报表请各地自行印制。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