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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文号:闽财税[2004]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22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
文号:闽财税[2004]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闽政文〔2004〕317号)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之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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