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财税[200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一条中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按照《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减除,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