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365
核心提示:文号:闽财税[200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
文号:闽财税[200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一条中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按照《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减除,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