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05]20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15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