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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文号:闽地税发[2004]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21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文号:闽地税发[2004]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2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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