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09]2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7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