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07]2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9/12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你们,我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间及相关要求请按闽地税发[2007]185号文件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