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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文号:闽地税发[2007]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9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
文号:闽地税发[2007]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9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税收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人员清理停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收集汇总至县区级局票证主管部门,设区市局库存标志由同级票证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二、标志的核销。由各市(县、区)局票证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并报请同级局主要领导批准核销,并向上级局报告核销情况,各单位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核销、销毁工作,各设区市局应将清理核销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三、部份单位库存的自行车完税证(标志)也按上述要求一并清理核销。
 
  对于上年度余下的标志也要全部清理销毁,上报核销情况时须分开统计。
 
  四、各级地税机关均要将本次车船使用税标志清理核销情况列为年度税收票证自(抽)查内容,确保账务、材料、档案完整。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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