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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文号:闽地税发[2009]2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7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文号:闽地税发[2009]2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7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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