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07]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6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总局通知精神,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尽快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及分布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