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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私营企业和个体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文号:厦劳社[2009]1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16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地税分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
文号:厦劳社[2009]1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16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地税分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推进商贸、餐饮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精神,保障商贸、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福建省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私营企业和个体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8〕62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性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自觉为其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在职工上岗前一天)申报全部职工花名册和增减职工花名册,要求全员参保,严禁选择性参保。
 
  三、商贸、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性行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及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强协作,采取积极措施服务、督促各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2009年度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计划,重点安排对上述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政策培训与宣传工作,推动参保。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联合地税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在第三季度重点对上述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数明显低于实际用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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