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首页
资讯
专家
答疑
课程
论坛
网校
资料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
187
核心提示:文号:皖地税函[2002]2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8/1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文号:皖地税函[2002]2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8/1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阜阳地税[2002]126号)收悉。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批复如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纳税人虽有应税行为,如果国税部门未对其应纳增值税进行核算征收,因而没有计征依据,则不能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征增值税的出口供货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邮件
腾讯微博
MSN
更多
最近更新
河南叶县税务局:疫期服务不打折 视频
“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
农行安丘支行获山东省农行以文化媒抒新
正阳税务:“战疫”一线践初心
河南:依法对受灾严重纳税人落实税收优
河南省叶县广达铝业公司 用好政策增流
河南叶县税务局 利用平台互动、税企微
3D税务机器人盛装出场!
分支机构涉税问题三: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重庆首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证实修启
图片新闻
车辆发生过户应如何办
“走出去”企业如何防
定制类似小票的发票有
技术服务合同开发票?
推荐视频
中华千古智慧研究院20
伤不起的小会计
西欧争相开征富人税
人人都是纳税人
全国分站
全国分站
云南
贵州
西藏
新疆
重庆
河南
河北
陕西
青海
海南
山西
北京
天津
上海
福建
广东
浙江
江苏
江西
湖北
湖南
四川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重庆
广西
山东
友情链接
新华通讯网
新华网
中国税网
新华财经网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东方财经
财经网
FT中文网
投资界
中国经营网
东方财富网
21世纪网
中金在线
cctv理财
人民网财经
中国财税网
中国财税法网
中华会计网校
首席财务官
金融界
和讯网
凤凰财经
网易财经
搜狐财经
新浪财经
税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