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芜地税函[2010]1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8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我市个体经济经营现状,经研究,对我市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征收)率标准进行调整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行 业 应税所得率标准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采矿业 15%
批发业 4%
零售业和批发零售混合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不含建筑拆除) 8%
建筑拆除业 15%
住宿和餐饮业 12%
娱乐、洗浴业 15%
文化体育业 12%
中介服务业 25%
其他行业 15%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预征(征收)率调整如下:
行业 征收率(预征率)
住宿和餐饮业 3%
娱乐业 3.75%
洗浴业 3%
其中:大众浴室 1.5%
建筑业 2%
交通运输业 2.5%
工业和商业 1%
其他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