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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文号:皖财税法[2003]8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10/17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皖财税法[2003]8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10/17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事项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1-3元/吨,由各市在以上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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