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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文号:皖地税[1998]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2/12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文号:皖地税[1998]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2/12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的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直属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其他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由直属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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