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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文号:皖地税函[2006]2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22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皖地税函[2006]2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税务登记是取得税源信息的重要渠道。房屋、土地、车船税收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控管,通过换发税务登记证收集税源信息,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力手段和有益尝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登记表的发放、收集、审核、整理工作要进行周密部署,明确各个环节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要充分利用换发税务登记证这一契机,收集整理房产、土地、车船税源信息,为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加强配合,优化服务。各地在接此通知后,即着手开展相关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告知纳税人在换证的同时要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资料。要通过多种渠道使纳税人能够方便地取得登记表,并对纳税人填表进行辅导。各地要争取国税以及房屋、土地、公安等管理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搞好信息沟通和共享,确保税源登记的顺利进行和税源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 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税务登记获取的房屋、土地、车船信息,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构建监控平台,实施动态管理。通过税源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房屋、土地、车船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在2007年1月15日前将2006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进行汇总,并报送省局(税政一处),到时不再另行通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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