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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安徽安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00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文号:皖地税审批[200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20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安徽安特生物化学有限
文号:皖地税审批[200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20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安徽安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00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宿地税[2006]9号)收悉。
 
  鉴于安徽安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004年9月接收原安徽特酒总厂,一次支付原欠的职工工资、社保基金及解聘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1185万元;2005年度,市场竞争激烈,全年又经营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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