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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31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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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做好培训
 
  市局成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市局领导小组由杨幸福副局长任组长,法规处、征管处、信息处、纳税服务中心、税政二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应相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做好汇缴准备工作,在年底确定好汇算清缴户,确保汇缴面达100%。
 
  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平台、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汇缴宣传工作,组织系统内外培训,重点要加强对今年新出台政策的培训。
 
  二、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一)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于4月30日前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于3月底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于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资料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其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率征收,无论是否有税款补退,均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网上办税户应实行网上申报,并在申报后10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非网上办税户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自行录入申报,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表。
 
  1、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如下资料:
 
  (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3)   年度缴纳税费一览表(附件1);
 
  (4)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允许税前扣除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须提供相关批复的复印件或有关资料;
 
  (5)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类事项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6)工资分配方案,方案要反映以下要素:企业临时用工、普通员工、营销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长方案、奖励方案及考核办法,若企业没有制度化的工资分配方案,也可以填报《工资分配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
 
  (7)年累计发生劳务费20万元以上的单位,填报《劳务费列支情况一览表》(附件3);
 
  (8)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累计发生运输费用5万元以上的单位,填报《运输费用列支情况报告表》(附件4)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报告表》(附件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上市公司、年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以及与关联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报送) ;
 
  (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对正常经营但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且当年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有税务代理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证明,鉴证报告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8号)要求出具。
 
  (12)《职工人数及工资薪金一览表》(附件6)
 
  2、核率征收企业应报送如下资料:
 
  (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附表;
 
  (3)__年度缴纳税费一览表;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报告表》;
 
  (5)工资分配方案或者《工资分配表》;
 
  (6)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自行申报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已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应按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规范>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25号)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标准化管理规程>的通知》(通地税规〔2010〕3号)的要求,做好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
 
  三、系统监控,分类管理
 
  所有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备案类事项,都必须按照大集中系统流程的要求出具审批和备案文书。
 
  1、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原则上应在损失发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纳税人在发生损失后能够保存相关损失的证据材料的,可在年度终了后4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最迟应在2011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备案类事项。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事项,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3、关于自行申报类事项。纳税人发生自行申报类事项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自行申报类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分析总结,整改建制
 
  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并将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总结、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需要上报的相关报表如下: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附件7)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附件8)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明细表》(附件9)
 
  5、《跨地区经营纳税人情况统计表》(附件10)
 
  6、《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统计表》(附件11)
 
  7、《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12)
 
  五、明确职责,加强考核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汇算清缴工作,加强跟踪考核,确保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纳入市局2011年度“三个一流”考核范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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