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通地税规[20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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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市区国税、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采取第九条第(一)款的方式。
二、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属县(市、区)科技局进行项目确认,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属县(市、区)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三、各县(市、区)科技局或经信委对企业的研发项目申报实行集中受理审核制度。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6~10日和12月6~10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四、各县(市、区)科技局或经信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连同项目申请确认资料传递同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五、企业发生属于《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研究开发项目变更情形的,于项目变更之日起到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未按规定办理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的企业不得申报计算加计扣除。
七、各级税务机关、科技局和经信委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遇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