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发[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9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文号:苏地税发[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9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做好部门配合。个人完税凭证开具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建立起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能分工,共同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优化服务,注意纳税信息保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要按照总局要求,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及其相关事项。在告知时,要注意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规范管理,及时反映情况。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的管理,完善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