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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加油卡业务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 文号:琼国税函[2009]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20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文号:琼国税函[2009]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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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向省局提出《关于我公司加油卡业务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琼财〔2009〕20号),反映使用加油IC卡加油的客户必须分别在加油消费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手续繁琐,客户意见大,请求对加油卡业务统一在充值地开具专用发票。经调查研究,省局同意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加油卡业务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统一在充值地开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加油卡业务可统一在充值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加油卡业务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必须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中“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预售单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在客户使用加油卡加油后方能开具。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加油卡加油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加油当月开具。

    三、每月申报纳税时,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必须根据全省加油卡业务充值和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填写《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附表1和附表2,并作为申报资料之一向当地国税局申报,以便各市县国税局与当地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各市县国税局对因加油卡在充值地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申报出现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需根据中石化公司提供的《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附表1和附表2进行人工比对,人工比对相符的,予以正常申报,人工比对不符的,查明原因按一窗式比对相关规定处理。

    四、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加油卡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在充值地开具后,不改变现行的增值税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办法。

    五、2009年5月1日前,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加油卡异地加油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在4月30日前按原规定在加油地开具,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开具的,必须向加油地国税局书面说明情况,同时最迟在5月31日前回原加油地开具,否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2.本地加油异地开票明细表

  3.异地加油本地开票明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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