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通地税发[2010]2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14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及减免税审核。按省局文件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一律上报省局审批,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企业,其减免税资料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市局审核,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