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地税函[2009]2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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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