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常地税发[2010]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29
————————————————————————————————————————————————————————————————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履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责,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严格应收尽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地税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而不是代征机关,必须履行好征收主体的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
二、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登记信息和应征信息,实行税费同征同管,费款必须于当月15日内到签约划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上划缴,发现无正当理由未签约银行账号的,应及时与缴费单位联系签约,以确保社保费的准期入库。
三、缴费人按期缴纳社保费确有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保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不得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四、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社保费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开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 “送达回证”文书,送达缴费单位进行催缴,逾期不缴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做好社保费的欠费清缴管理工作。根据常地税发[2006]13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社保费的欠费管理。各单位于每年3月前对上年度(含以往年度)的欠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欠费单位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对照各类欠费标准,准确鉴定,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纳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围,必须制定清欠计划,压缩欠费。
如拒不缴纳的,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一旦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进行管理。
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仍需密切关注其变化情况,努力追缴欠费,同时将清理明细情况上报市局,以提供社保部门进一步核实。
各部门对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单位应作为重点欠费人实行跟踪管理。
六、依法做好社保费的检查工作。严格社保费同税同查工作,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或注销检查时,须同时检查该企业社保费的缴纳情况,对有欠费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社保费。注销检查时要缴清所欠的社保费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七、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依法做好社保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稳定,全体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社保征收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依法切实抓好社保费的征收工作,以确保社保费征缴率的提高。对社保征收过程中职责履行不到位将予以责任追究。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