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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44
核心提示:文号:锦地税发[2009]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8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辽宁省
文号:锦地税发[2009]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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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36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此次清理整顿的主要税种是与出租房屋行为相关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提纲附后),并对上述税种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
 
     (一)纳税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
 
     (三)税率:2008年3月1日前出租后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执行,用于生产经营的按12%的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不区分用途一律按4%税率执行。
 
  二、营业税及附加
 
     (一)起征点:2008年底以前,按月纳税为2000元,2009年1月1日起为按月纳税为5000元(辽地税[2008]29号)。达不起征点不征税,达到起征点按全额征税。
 
     (二)税率:2008年3月1日前出租后用于居住的按3%的税率执行,用于生产经营的按5%的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后不区分用途一律按1.5%执行。
 
     (三)附加征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印花税
 
  2008年3月1日前按租赁合同的税率征收,2008年3月1日以后免征。
 
  四、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税,税率暂减按10%的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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