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地税所[201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7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和认定的函》(沪经信信〔2010〕863号)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智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今年重新年检通过的企业,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