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地税函[2008]1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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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